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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国际商学院本科生2012年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稿件来源: | 作者:国际商学院 | 发布日期:2012-05-28

  
    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引导学生结合自身特点寻求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及《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学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本规定的相关内容,在符合《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及《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我院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全面、标准客观、结果公正。
第二条  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应遵循如下原则:一要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二要认同学生在社会工作、课余活动等方面的成绩;三要对学生的不良行为做出相应惩处;四要实事求是,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做出公正、合理的评价。
第三条  学生每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由学业加权平均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
综合测评成绩=学业加权平均成绩+附加分-扣分。
凡有缓考的科目,均不计算在学业加权平均分内。
算入学业加权平均成绩的课程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转专业的学生,如该学生基本是在原专业学习并参加考试的,应返回原专业参评;如果在上一学年中途转专业的,则按照具体情况由学院报学校研究处理。转专业的学生,应计算评奖年度内所学全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第四条  以专业为单位按综合测评成绩高低排序,在此基础上进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奖学金名额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按班级人数确定。
第五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学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
1、受纪律处分或学校通报批评者;
2、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者,旷考或自动放弃考试者;
3、未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者;
4、一年级新生未经批准不参加军训者。
第六条  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单科成绩低于65分(不含65分),而且单科成绩未达到本班前60%的一、二等奖学金入围者,奖学金等级作降一级处理;三等奖学金入围者,不降等,但其排序应在单科成绩高于65分(含65分)的其他三等奖入围者之后。
第七条  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捐赠奖学金原则上参评年度应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经历,其中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捐赠奖学金5000元以上的学生,参评年度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时间应不少于50个小时,或者无偿献血一次以上。学生公益活动的经历由组织公益活动的单位或公益活动所服务的对象进行认证,由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审查。
第八条  参加ACCA班的同学按照人数比例单独计算综合测评和评定奖学金。
第九条  学业成绩及排名因加分导致综合排名上升的,最多只能提升一个等级。
第十条  每个学生获得附加分的上限为8分,累加后超过8分者按8分计。
第十一条  奖学金初评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简称学工办)的指导下由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执行,奖学金评定小组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及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一般为两人,由班级选举产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全面负责加分、扣分、审核等事宜。加分、扣分、审核要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加分、扣分、审核过程必须公开,初评结果向全班同学公布,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同学可在三天之内向奖学金评审小组反映并要求复议。复议过程参照第十一条执行。初评结果经公布后由班长和团支书签字,按时上报学院学工办。
2、加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对逾期不提供相应证明者,不得予以加分;扣分也应有相应依据。
如有特殊原因在6月22日后才拿到获奖证书或其他加分材料(加分材料落款日期在5月31前),相应加分将放到下一学年,要求加分学生必须及时将加分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到给各班的评审小组登记,否则下一学年将不予承认。
3、审核小组成员涉及自身评分问题时必须回避,由小组其他成员对该成员予以评定。
第十二条  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取消本学年度评选奖学金资格。
第十三条  审核小组在评定过程中必须实行签名制度,各负责人均要在其所负责的项目后“审核人”一栏中签名。
第十四条  学生有权对评选结果提出复议要求,基本程序为:当事人向该班审核小组提出复议申请,经核实确实存在差错的,附上审核小组的审核意见后,交学院学工办;经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送达该班奖学金评审小组。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管领导、班主任、学工办工办老师及各班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人组成,对本办法中未涉及的情况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并作出相应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章  加分细则
第十五条  学生在评奖年度内(上年度8月1日至本年度6月22日,下同)获得各种级别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表彰等的加分办法如下:
(一)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表彰级别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校级 院级
先进个人 4 2 1 0.7 0.4
先进集体主要负责人 4 2 1 0.5 0.3
先进集体一般负责人 2 1 0.4 0.3 0.2
先进集体一般成员 1 0.5 0.3 0.2 0.1

(二)志愿服务与义务献血
加分条件 加分
志愿者服务满一年(大于等于160小时) 0.4
义务献血者(须提供献血证明,不累加) 0.2
捐赠造血干细胞者(需提供证明,不累加) 0.4

(三)文明宿舍
等级 校十佳文明宿舍 校级文明宿舍 院文明宿舍
宿舍成员 0.3 0.2 0.1

说明:
1、“先进个人”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党员、“三下乡”先进分子、见义勇为、勇斗歹徒、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受到有关部门表彰者等;
2、军训过程中的表彰,无论个人与集体,不加分;
3、“先进集体”指由学校学生处、校团委、省、市、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等官方机构发起评定的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红旗团支部、优秀党支部、优秀团委、优秀学生会等;
4、各项文化类活动中授予的“优秀团体”、“优秀个人”“优秀志愿者”等不计入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范畴;
5、凡获得多项先进个人表彰者,除见义勇为、勇斗歹徒、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受到有关部门表彰外,分数不累加,只计最高分;见义勇为、勇斗歹徒、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受到有关部门表彰的分数可与此最高分累加;
6、同一个集体获得多个先进集体称号只加最高分的一项;
7、获得优良学风标兵班的加分在校级基础上再加0.1分;
8、主要负责人指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学生会正副主席、团委副书记、班长和团支书等;
9、一般负责人指党支部委员、团委正副部长、学生会正副部长、团委委员、班委、团支委等;
10、一般成员指团委部员、学生会部员、班级成员等;
11、全国、省级、校级的先进集体的其他负责人和一般成员可根据不同表现,加分有所浮动,表现差者可不加分;
12、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捐赠奖学金原则上参评年度应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经历,其中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捐赠奖学金5000元以上的学生,参评年度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时间应不少于50个小时,或者无偿献血一次以上。
13、在除学校规定的要求志愿服务时间以外,志愿者服务满一年(大于等于160小时),需出示书面证书或证明,每满40小时可计加分0.1;参加学院鼓励的志愿活动者,按参加志愿活动时学院规定的分数进行加分,可累加,上限为0.4分。
14、本类加分上限为4分,累加后超过4分的按4分计。
第十六条  竞赛类加分
(一)学习竞赛
等级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校级 院级
等级 一 二 三 一 二 三 一 二 三 一 二 三 一 二 三
加分 4 3.5 3 3 2.5 2 2 1.5 1.0 1.0 0.8 0.5 0.5 0.3 0.1

说明:
1、科研竞赛的种类指科技论文、科技制作、社会科学论文竞赛等;
2、不同学科的学习竞赛可累加计分,同一学科的不同级别学习竞赛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3、同一科研成果获不同奖,只计最高分,不累加;不同科研成果获奖,可累加;
4、校际和校区级以校级计,院际以院级计;
5、活动级别根据主办单位确定;各种竞赛的级别、类别的最终认证权在院学工办;
6、比赛结果取前3名的则按等级算;若超过3名的,第1名以一等奖计,第2、3名以二等奖计,其后名次以三等奖计;
7、集体科研成果获奖第一作者以80%计分,第二作者以60%计分,第三作者以40%计分,第四作者以30%计分,第五作者以20%计分,第六及以后作者以10%计分;
8、学习竞赛类加分上限不超过4分,累加后超过4分的按4分计。
(二)文化类竞赛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校级 院级
等级 一 二 三 一 二 三 一 二 三 一 二 三 一 二 三
加分 3.5 3.0 2.5 2.5 2.0 1.5 1.5 1.3 1.0 1.0 0.8 0.5 0.5 0.3 0.1

说明:
1、文化类各种竞赛必须是经院、校、省及以上有关单位批准举办的活动,如:社会调查报告、辩论赛、演讲赛、艺术节、歌唱比赛等;
2、在个人比赛中获单项奖的,如最佳、最受欢迎类奖励,按不同等级所属的分数区间,根据具体比赛情况给分(提交相关证明及比赛资料)。如获院级比赛单项奖,视具体情况加分(0.05-0.3)。如果同时获等级和单项奖励,则以最高分值项计分,不累加;
3、团体奖项者主要成员按以上等级加分,一般成员减半,主要成员与一般成员的认定由班级奖学金评审小组认定;
文艺汇演获奖的主要演员加分如上,一般演员加分参照主要演员减半;代表学校参加没有授奖的文艺汇演,由学校团委提供证明材料,加0.3-0.5分;其他不授奖的文艺汇演,按照汇演的实际情况,由奖学金评审小组决定,每次文艺汇演加分不超过0.1,可累加,但不超过0.5;
4、在团体比赛获奖的,按团体比赛获奖情况加分,优秀个人不加分;
5、校区级以校级分数*0.8计,跨校区的以校级计,院际以院级计;
6、活动级别根据主办单位确定;各种竞赛的级别、类别的认证权在院学工办;各种活动是否具有加分资格,由奖学金评审小组共同讨论,最终认证权在奖学金评审小组;
7、比赛结果取前3名的则按等级算;若超过3名的,第1名以一等奖计,第2、3名以二等奖计,其后名次以三等奖计,且三等奖最后一名为第6名;
8、校级及校级以上未取得名次或者等级的优胜奖,按照具体情况酌情加分,校级0.1,市级0.3,省级0.5,国家级0.8,体赛的主要负责人按照上述标准加分,一般成员加分减半;
9、同一活动获不同级别奖励者,只计最高分,不累加;同一性质的文化类竞赛活动,只加最高分,不累加;不同性质活动项目可累加,但累加不可超过3次;
10、本项加分上限为3.5分,累加后超过3.5分的按3.5分计。
(三)体育类竞赛
等级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校级 院级
第1名 3.5 2.5 1.5 1 0.5
第2名 3.3 2.3 1.4 0.9 0.3
第3名 3.1 2.1 1.3 0.8 0.1
第4名 2.9 1.9 1.2 0.7 -
第5名 2.8 1.8 1.15 0.65 -
第6名 2.7 1.7 1.1 0.6 -
第7名 2.6 1.6 1.05 0.55 -
第8名 2.5 1.5 1 0.5 -

说明:
1、友谊比赛不加分;
2、体育比赛以每人每次每项计,同一项目在不同级别比赛获奖,只计最高分,不累加;不同项目可累加,但累加不可超过3项;获团体奖项者,如接力赛,个人可按此名次加分;
3、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加分如上,非主力队员加分减半且要提供必要的证明;
4、破纪录加分(不计所得名次)为相应名次分数乘以1.25;
5、参加马拉松赛跑完全程,没拿到名次,可加0.1分;
6、活动级别根据主办单位确定;各种竞赛的级别、类别的最终认证权在学工办;各种活动是否具有加分资格,由奖学金评审小组共同讨论,最终认证权在奖学金评审小组;
7、本项加分上限为3.5分,累加后超过3.5分的按3.5分计。
第十七条  学术科研加分办法
(一)学术论文发表(本项累加总分不得超过6分):
在学院认定的国外学术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或著作(需经学院学术鉴定) 4
在CSSCI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4
在CSSCI扩展版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2.5
在除以上刊物外的具有正式刊号的一般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3000字以上,3000-2000,2000以下) 1,0.7,0.5
说明:1.学术论文发表计分:独立作者100%;如多人合写论文第一作者60%;其他作者平分余下的40%。
2.同样的论文在不同学术刊物发表只记最高分;
3.文章需在规定字数以上;
4.文章必须刊登出来才能加分,刊登的时间须在综合测评年度内,收录证明未刊登的不作为本年度的加分,但可列入下一年度的奖学金评选。
2010-2011CSSCI刊物名录:http://www.cssci.com.cn/csscilyqk2010.htm
CSSCI扩展版刊物名录:http://www.cssci.com.cn/csscilyqkkzb2010.htm
 

(二)  科研立项
1、中山大学本科科研立项按获得资助金额进行加分
金额(元) 3000以上 2000-2999 1500-1999 1000-1499 800-999 601-799 600以下
分数 1.2 1 0.8 0.5 0.3 0.2 0.1

2、省级、国家级立项按第十四条学习竞赛相应等级加分(如结题成果不分等级,则按二等进行加分)。
3、说明:
(1)除毕业班外,其他年级学生的项目需结题才能算入加分;
(2)核心内容一样的项目获得多次立项,以最高分的项目计,不累计加分。
(三)  辅修与选修加分办法
类别 优秀
辅修 0.1/学分
选修 0.05/学分

说明:
1、辅修及选修课指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限定选修课以外的由学生自由选择的校内课程。辅修及选修的学科分数可累加;若中断辅修,合格科目按选修情况加分;双专业和双学位的课程视为辅修;加分上限为1.2分;
2、优秀为85分及以上;
3、其它未列入的考试(如CET-4、CET-6、BEC、托福、GRE、日语能力测试等),不予加分。
(四) 文艺作品发表(加分上限2.5分)
报刊级别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校级 院级
加分/篇 2 1.2 0.8 0.4 0.1

说明:
1、校级及校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必须是有国家新闻出版局颁发刊号的报刊;
2、发表的作品是指:报道、文学、摄影、美术、绘画等文艺作品;
3、发表不同的作品可累计加分;发表在不同级别报刊上的同一作品只计最高分;在各级报刊上发表的文章中,简讯类文章不予加分,只作为个人兼职或实习成果;
4、各级刊物的主编人员依照刊物编写需求写稿的,不按照文艺作品发表加分,而按照社团加分;非社团干事投稿发表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各级刊物作品加分。
5、作品是由多人共同发表的,作者平均分配分数;
6、发表时间须在综合测评年度内;
7、本项加分上限为2.5分,累加后超过2.5分的按2.5分计。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加分办法
(一)国家、省市、校级团学组织任职
加分 担任职务
6 全国学联主席或副主席
4 省学联主席或副主席
3 市学联主席或副主席
2 校学生会主席
1.8 校区学生会主席、校学生会副主席
1.5 校学生会常委、部长,校团委委员、部长,校区团工委部长
1 校团委、学生会副部长,校区团工委副部长 
0.3 校区学生会各部部员,校区团工委各部部员

(二)院级学生组织任职加分
加分 担任职务
1.7 院团委副书记、院学生会主席、学院职业拓展协会会长、学院公共形象推介协会会长、记者团团长、艺术团团长
1.5 院学生会副主席、院团委/团总支委员、学院职业拓展协会副会长、学院公共形象推介协会副会长、记者团副团长、艺术团副团长
1 院团委/学生会部长、班长、团支书、院级刊物主编、学院职业拓展协会部长、学院公共形象推介协会部长、艺术团队长
0.8 院团委副部长、院学生会副部长、学院职业拓展协会副部长、学院公共形象推介协会副部长、艺术团副队长、院级刊物副主编、学习委员
0.3 其他班委、团支委、院团委/团支部部员、院学生会部员、学院职业拓展协会部员、学院公共形象推介协会部员、院级刊物编辑、记者团部员、艺术团部员
0.1 学生宿舍舍长

(三)学校社团任职(校外社团任职不加分)
加分 担任职务
1.5 校级学生刊物主编、校社团正职负责人
1.2 校社团副职负责人,校级学生刊物副主编
1 校社团部长、校级刊物各部部长
0.7 校社团副部长、校级刊物各部副部长
0.3 社团干事、校级刊物编辑

(四)党支部任职
党支部情况 加分
党支部建立在年级,年级未按专业分若干支部 党支部副书记加1分,委员加0.8分
党支部建立在年级,且按专业分若干支部 年级支部书记加1分,年级支部委员及各专业支部书记加0.8分,各专业支部委员加0.5分

说明:
1、兼任多项社会工作者,只计各种职级相应分数的最高分,不累加;
2、学生干部必须任期一届届满;任职时间不满一届的,按照实际任职时间情况加分,如实际任职3个月,按照原加分的3/12进行加分;
3、校、院各级学生干部在年度总结中须经上一级组织评议确认工作表现,作为加分依据。如校团干部、学生会干部的考核成绩由校团委出据加分证明;其他社团的学生干部由该社团出示证明并加盖社团章;班级、团支部干部由学院学工办组织考核并出据加分意见;
4、班长应向校院系各级学生组织、社团秘书处索取本班干部的表现情况;
5、校内各种学生团体必须是经院系和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正规组织。
6、学院ACCA班的班委的加分也按照上述规定加分,但同样不与其他社会工作累加,只计最高分。
第三章  扣分细则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扣分办法如下:
扣分 原因
1-4 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并受到学校、学院记过以上处分扣4分;严重警告处分扣3分;警告处分扣2分、学校通报批评扣1分,并不得参与评奖。
0.5 受到学院通报批评,院领导、辅导老师、班(级)主任要求全级同学参加的年级大会缺勤。
0.1 在校、院系有关部门及学生会的卫生检查中,评为不合格宿舍的成员;宿舍晚归;其他课程缺勤。 

说明:由于同样的问题被学校、学院批评教育或处分的,只扣分值最大的一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国际商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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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国际商学院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